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24〕33 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3月29日
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以检查组的方式开展,检查组一般由四至六人组成。直属海事局可以邀请行业内专家参与检查。
第八条 检查组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分工、活动安排、检查内容等。省级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开始时应当召开沟通会议,沟通会议主要介绍检查计划和检查要求。
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通过向船舶检验机构了解情况、抽查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现场验证等方式开展。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或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三)船舶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四)新建船舶与水上设施检验情况;
(五)营运船舶与水上设施检验情况;
(六)船用产品检验情况;
(七)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情况;
(八)船舶检修检测质量管控情况;
(九)船舶建造检验监督和营运检验监督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十)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情况。
第十条 检查组制定检查计划时,应综合考虑船舶检验机构上一年度检验工作情况确定抽查重点,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为必须检查内容。检查组可以选取图纸审查、建造检验、营运检验、产品检验、集装箱检验等进行中的检验活动开展现场验证。
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进行反馈,重点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分为观察项、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观察项、一般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录入船舶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不符合项和有关管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通报省级船舶检验主管部门。
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还应当报告中国海事局。
第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并纠正,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不符合项再次发生。对于一般不符合项纠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纠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船舶检验机构纠正完成后应当向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直属海事局进行书面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和证据录入船舶检验管理信息系统,由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直属海事局跟踪验证后关闭。
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海事局可以组织开展附加检查。
(一)检验的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涉及船舶检验责任的;
(二)在船舶检验日常监督或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或普遍性问题的;
(三)同类不符合项重复多次出现或者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的;
(四)被举报、投诉,经初 步调查核 实存在严重违规检验行为的;
(五)中国海事局认为需要开展附加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建造检验监督
第十五条 船舶建造检验监督由建造地直属海事局负责。 渔船建造检验监督以及未设置直属海事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建造检验监督,以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年度监督检查时现场验证的方式实施。
建造检验监督指直属海事局对本局辖区或指定区域内登记或拟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检验的监督。
第十六条 船舶建造检验监督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抽查:
(一)船舶检验项目的完整性;
(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三)船用产品的持证情况;
(四)船舶检验人员执业情况;
(五)船图一致性情况;
(六)船舶系泊试验与航行试验的检验情况。
第十七条 船舶建造检验监督至少由2名检验监督人员实施,原则上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派员参加并配合提供相应检验资料。建造船舶检验监督比例至少达到年度辖区新造船舶完工数量的10%或不少于30艘次。
第十八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当结合辖区船舶建造检验情况选定抽查船舶,并在开展船舶建造检验监督检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在船舶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发起流程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应作为建造检验监督抽查重点: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
(二)存在重大建造质量缺陷、非法改装改建、不按图施工等问题记录的船舶建造企业建造的船舶;
(三)三年内因船舶检验质量问题被中国海事局处理过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
(四)三年内在事故调查中被认定存在检验责任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
第二十条 各直属海事局监督检查完成后,应当出具建造检验监督检查报告,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船舶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并通知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各直属海事局对建造检验监督的检查意见包括:
(一)发证前纠正;
(二)停止检验;
(三)通报船舶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异议的检查意见,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整改并录入整改证据由直属海事局验证关闭,直属海事局可视情现场复查。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监督检查发现船舶建造存在未批先建、非法重大改建、船图严重不符、大量使用无证船用产品、焊接质量严重不合格、提供虚假检验资料等重大问题的,应当通报船舶检验机构并报告中国海事局。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可以结合本地区船舶建造检验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船舶建造检验监督检查措施,督促船舶检验机构不断提升船舶建造检验质量。
第四章 营运检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营运检验的监督。 渔船营运检验监督以及未设置直属海事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营运检验监督,以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年度监督检查时现场验证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营运检验的监督指直属海事局对到港中国籍船舶营运检验的监督,以及船舶登记、船舶现场监督、海事调查和投诉举报中涉及的检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海事局结合实际确定到港船舶营运检验监督抽查船舶。抽查船舶确定后,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当在船舶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发起监督检查流程。船舶营运检验监督检查至少由2名检验监督人员实施。营运检验监督抽查比例至少达到年度船舶安全检查艘次的10%。
第二十七条 下列船舶应作为抽查重点: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
(二)近三年内被中国海事局通报批评、警告或者限期整改处理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对船舶营运检验的监督应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船舶检验证书是否完整,或证书记载内容是否与实船相符或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二)船舶检验证书签署或者展期是否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
(三)船舶是否存在载重线标志、干舷、吨位、主尺度、舱口围板、舱口盖等发生明显变更,经过船舶检验但未被发现;
(四)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私自加装和改建,经过船舶检验但未被发现;
(五)是否有明显证据表明未完成检验规定的项目或已完成的检验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造成船舶滞留的缺陷是否与船舶检验相关。
第二十九条 营运检验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出具营 运检验监督检查报告和检查意见,列明船舶检验相关问题及整改期限,并通过船舶检验管理信息系统通报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十条 各直属海事局对营运检验监督的检查意见包括: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
(二)责令相关船舶实施临时检验;
(三)通报船舶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在收到有关检查的船舶检验问题 通报后,对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船舶检验管理信息 系统说明理由并回复直属海事局,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或确认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缺陷纠正或临时检验,并在船舶检验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整改证据并告知检查人员,由检查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验证关闭,检查人员未及时验证的,视为自动关闭。
第三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在船舶登记、船舶现场监督、海事 调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可能存在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启动船舶检验监督流程。
第三十四条 各直属海事局接到对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检验人员投诉、举报,涉及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启动船舶检验监督流程。
情况较为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事局组织或指定相关直属海事局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各直属海事局在船舶检验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检验机构系统性问题的,应当向中国海事局报告,中国海事局可以组织或指定相关直属海事局开展调查或附加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和远洋渔船检验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根据国内营运船舶检验监督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其中,长期在境外航行、作业的,以抽查的方式定期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章 外国验船公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外国验船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外国验船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 外国验船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应当每年对外国验船公司开展一次年度监督检查,本年度已开展或拟开展资质许可或复核的,当年度可以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船舶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检验活动与相关国际公约、规范的符合性情况;
(四)与船舶检验责任有关的质量缺陷整改情况;
(五)检修检测服务质量管控情况;
(六)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海事局管理性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列明观察项、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外国验船公司,一份留存。
第四十条 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观察项、一般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录入船舶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还应当报告中国海事局。
第四十一条 外国验船公司应当对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并整改,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不符合项再次发生。 外国验船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并递交整改材料,由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直属海事局验证关闭。
第四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外国验船公司存在检验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海事局,由中国海事局指定直属海事局进行检查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附加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直属海事局的检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直属海事局书面申诉,直属海事局应当组织对检查意见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船舶检验机构。仍有异议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向中国海事局书面申诉,由中国海事局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海事局认为需要开展附加检查的,以成立检查组的方式实施。
第四十五条 观察项系指潜在的不符合项,是指船舶检验工作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需要进行改进或者采取措施控制,避免其发展为不符合项。
第四十六条 一般不符合项系指已发现客观证据表明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船舶检验工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或管理制度的要求,情节较轻,包括但不限于:
(一)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未得到有效保持,与资质条件要求一般不符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制度运行不规范的;
(三)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的;
(四)所检验发证的船舶档案中技术资料不全的;
(五)因为检验原因导致证书与实船不符或证书上出现错误的;
(六)执行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用产品持证情况检查不严格的;
(七)被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整改反馈不及时的;
(八)其它与船舶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不符合的。
第四十七条 严重不符合项系指已发现客观证据表明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严重不符合要求,或者船舶检验工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或管理制度的要求,情节严重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形以及下列情形:
(一)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未得到有效保持,与资质条件要求严重不符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或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运行,严重失效的;
(三)经检验的船舶主尺度、吨位、乘客定额、主机总功率、干舷或船龄与船舶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未采取有效纠正和预防措施,导致连续两次及以上出现同一类型一般不符合项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